代辦鄭州 公司營業執照注銷
| 更新時間 2025-01-06 08:01: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5137162782 聯系手機 15137162782 聯系人 高經理 立即詢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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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
《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本條對合伙企業破產進行規定的主要考慮是:應允許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根據不同情況做出選擇,可以依法提出破產申請,也可以直接向合伙人追償。而且規定合伙企業的破產對債權人有利,一是可以使所有債權人按比例受償,有利于兼顧各債權人的利益;二是可以對企業宣告破產前1年違法轉移財產的行為予以撤銷,追回所轉移的財產,增加破產財產,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
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破產法規定的“企業法人”的范圍,所以,合伙企業破產,應當按照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參照適用其關于破產清算程序的規定,不適用其關于重整和和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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