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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辦鄭州公司營業執照 注冊

              更新時間
              2025-01-03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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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合伙人責任承擔

              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

              有限責任。

              2.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

              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

              同樣的責任

              4.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退伙

              (1)協議退伙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

              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當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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