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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介紹
(一)普通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原則上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伙企業。
1.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包括: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普通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但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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