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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州食品經營許可證辦理 工商代辦

              更新時間
              2025-01-07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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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以及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食品經營者取得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的,應當同時提交。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增加經營項目,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時,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經營項目減項或者未發生變化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準予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決定。

                未現場核查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現場核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內容不相符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經整改仍不相符的,依法撤銷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決定。

                第三十五條  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應當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書面遺失聲明或者受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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