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食品經營許可證 辦理
| 更新時間 2025-01-07 08:01: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公司核名 通過率高 公司注冊 當天出證 公司注銷 快速解決 聯系電話 15137162782 聯系手機 15137162782 聯系人 高經理 立即詢價 |
詳細介紹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者地址遷移,不在原許可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二)從事網絡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
(三)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地址發生變化的;
(四)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情況發生變化的;
(五)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數量發生變化的;
(六)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
符合前款項、第五項情形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食品經營者的報告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品經營實際情況與報告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以及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食品經營者取得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的,應當同時提交。
第三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九十個工作日至十五個工作日期間,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在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 ,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延續許可申請的,原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后,食品經營者應當暫停食品經營活動,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后,方可繼續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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