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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辦 鄭州營業執照注銷 中介

              更新時間
              2024-12-28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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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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