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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辦鄭州道路運輸許可證 正規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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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9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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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擇設立公司還是合伙企業

              1、責任承擔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和公司的股東,承擔責任的限度存在根本上的區別。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分為普通合伙人(英文General
              Partner,簡稱GP)和有限合伙人(英文Limited Partner,簡稱LP),對于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GP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每個合伙企業至少有一名GP;LP雖然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但LP又不能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可以說,對于合伙企業,投資者和經營者是相對明確區分的。而公司股東,僅就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至于是否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則可以由是否任為董事、法定代表人再行共同決定,相較合伙企業,承擔的風險范圍更小,事務的執行也更靈活。

              因此,自2014年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取消了一般領域公司*低注冊資本的要求、公司登記不再強制提交驗資報告、“1元辦公司”理論上成為可能后,為減少個人的風險,越來越多的創業者選擇采取開辦公司的形式進行創業。

              2、繳稅成本

              雖然公司股東在承擔風險的范圍上比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要承擔的范圍小,但在繳稅問題上,合伙企業卻有相當大的優勢。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在分配股利前,需要就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各股東再根據自身類型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也就是內外兩層稅。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25%。而合伙企業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直接由其合伙人根據自身類型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不過,繳稅問題上的差異也有“中和”的辦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如屬于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或等于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僅需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靈活程度

              在許多有關合伙企業和公司對比的文章中,都將公司的靈活性描述得低于合伙企業,以公司有“同股同權同利”的規定為依據,實則不然。《公司法》明確規定,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董事行使表決權及利潤分配的問題,均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對于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利潤分配比例,也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由此可見,公司的靈活性也是極大的,因為公司和合伙企業都是商事活動的主體,對于其內部治理的方式,只要不違反公司法、合同法等的原則底線,均可以由股東自治而為,而通過對公司章程、發起人協議、內部規章制度的設定,公司股東的表決權和利潤分配比例和股東的出資比例是有靈活變通的可能的。以京東為例,根據京東2016年的年報,劉強東擁有京東集團15.8%的股權,但其投票權卻高達80.2%。

              至于對上市公司的禁錮,國家政策也在不斷地放開。2018年4月24日,香港聯交所正式發布新修訂的《上市規則》,自4月30日起,同股不同權的創新產業公司也有望在聯交所上市。至此,對于公司股東權責和合伙企業合伙人權責設定的靈活程度,恐怕也難以比較出個具體高低。


              雖然公司股東僅承擔有限責任能夠為股東極大地降低風險,但合伙企業的稅收優勢卻是一直明顯且明朗的,因此,“合伙開公司”,應該開公司還是合伙企業,需要根據具體的條件和目的進行分析。譬如,對于用于股權激勵等特殊目的而籌劃設立組織,由于該組織沒有實際業務流轉,也沒有債務風險可能承擔,選擇設立有限合伙企業降低稅負,是性價比*高的選擇。但如果經營日后需要融資,合伙企業就不是好的選擇。一般的投資機構都是在賺企業一步步成熟中評估價值的差價,需要公司在多輪融資中的成長境況作為公司盈利能力的晴雨表,且合伙企業的LP和GP又各有利弊,就沒有投資機構愿意選擇投資合伙企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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