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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2024-12-29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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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喪失股東資格的風險

              如果股東完全沒有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了全部出資,在經公司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繳納或返還的,公司股東會可以解除該股東的資格。即小明認繳了100萬,但是一分錢都沒交,或者一開始交了,但后來又把100萬全部抽回,那么小明有可能會被公司除名。

              除此之外,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可能在公司利潤分配、新股認購、表決權等方面受到限制。所以,“認繳”不等于“不繳”,認繳多少的注冊資本,就意味著要承擔多大的責任。如果一開始有長遠的規劃,今年投多少,明年投多少,那注冊資本可以適當的大點,這樣不用頻繁的增資擴股。但如果原本就沒打算投很多錢,只是覺得注冊資本多點好看,*終可能會得不償失。所以我建議大家在注冊公司時,注冊資本不要盲目求大,應量力而行。

              部分法條:
              《破產法》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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