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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州建筑工程公司代辦注冊 鄭州正規代辦

              更新時間
              2024-12-28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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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可要求執行董事或經理應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5、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八章 公司對執行董事、經理、監事規定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 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交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交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由帳戶存儲;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長,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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