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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8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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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條    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前條第yi款所列事項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或者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六十一條    shou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zui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六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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