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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8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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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業擅自將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法律風險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過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知將住宅改變成經營性用房需要經過有利害關系的全部業主的同意,即未同意且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有一票否決權,可以申請法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因此將住宅作為企業住所(經營性場所)需要防范該法律風險。避免造成重大經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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