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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州市二七區工商變更代辦

              更新時間
              2024-12-28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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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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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過公司的大概會感嘆:起名不易!《企業名稱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理論上來說公司更名是沒有次數限制的,公司注冊了是來干事業的,不是更名玩兒的,起名不易且行且珍惜!

              作為一個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必須擁有自己的名稱,而公司名稱也是企業注冊登記是必要事項。在日常經營當中,不乏一些企業為了尋求更好發展、適應市場新環境或是收購合并等情況,需要進行公司名稱變更。

              公司名稱變更后,仍需要對原公司名稱簽訂的合同負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公司所簽訂的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能因公司名稱變更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因此,原公司名稱簽訂的合同并不會因為公司名稱變更而導致合同失效,合同依然有效有法律約束力,而變更名稱后的公司,仍要履行原公司名稱所簽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

              公司名稱變化不會影響之前的買賣合同,因為公司名稱變化不會引起公司相關法律關系的變化,變更前公司的相關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受。企業在對外經營過程中,如果遭遇對方公司發生名稱變化的情況,找變更后的企業繼續履行即可。

              公司名稱變更的,變更后的公司自然承受變更前的公司的債權債務,所以,在公司變更后,對在變更前所簽訂的合同是不需要重新簽訂的,應由變更后的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

              企業對外簽訂合同和協議的效力不因為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改變。因為企業本身是獨立法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和責任能力,也有獨立的民事行為和責任權利。法定代表人只是法律規定的企業的代表,其行為的代表企業作出的,必須由企業承受。如果合同上蓋有企業的蓋章,更加同法定代表人沒有直接關系,完全可以認為是企業的獨立行為。

              企業名稱變更后,仍然需要承繼名稱變更的權利和義務,對外簽訂合同和協議的效力也不因此而改變。當然,為了穩妥起見,可以簽訂補充合同或者協議,明確前后關系,確認原來的合同或者協議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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