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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鄭州中原區公司營業執照注銷代辦
              發布時間: 2024-05-09 10:06 更新時間: 2024-12-27 08:01

              企業因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終止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企業終止。企業注銷依法須經批準的,應當經批準后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解散。

              1.自愿解散。指基于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主管部門)、合伙企業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分支機構隸屬企業(單位)的意愿進行解散。如公司解散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合伙企業解散情形包括: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等。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情形包括:投資人決定解散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解散情形包括: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等。

              2.強制解散。通常分為行政決定解散與人民法院判決解散。行政決定解散,包括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人民法院判決解散,按照《公司法》規定,因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二)破產。

                企業被宣告破產是指根據《企業破產法》等規定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企業沒有進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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