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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州中原區工商注冊代理電話
              發布時間: 2023-04-12 18:00 更新時間: 2024-12-27 08:01

              一、按照“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改革要求,新設立企業領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

              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一般原件查驗、復印件備案):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四、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五、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六、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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