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在線留言 聯系我們
              關注微信
              手機掃一掃 立刻聯系商家
              全國服務熱線15137162782
              公司新聞
              鄭州中原區股權變更代辦 代辦變更股權
              發布時間: 2022-10-10 11:23 更新時間: 2024-12-27 08:01

              【問題描述】

              因接近年底,  目前還有增值稅加計抵減的余額以 及退役軍人增值稅減免的稅收優惠未使用,可以在 12 月份的時候將收到的進項稅發票只認證其中一部分,

              將未認證的進項稅放在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 目下,這樣做是否合規?

              【專家回復】

              認證期限:取得 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開具的增 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申報抵扣的期限,公 司可自行選擇安排進項稅額的認證確認時間。即 12 月份 取得 的進 項稅 發 票 可 以 只 選擇 其中部 分進 行認證。

              會計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 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按應計入相關成本 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在途物資”或“原材料”、 “庫存商品” 、“生產成本” 、“無形資產” 、“固 定資產” 、“管理費用”等科目,按當月已認證的可 抵扣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稅額)”科目,按當月未認證的可抵扣增值稅額,借記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 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 “銀行存款”等科目。實際認證并抵扣時,從“應交 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貸方轉入“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借方。




              聯系方式

              • 電  話:15137162782
              • 聯系人:高經理
              • 手  機:15137162782
              • 微  信:15137162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