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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鄭州市營業執照注冊的正規代辦公司
              發布時間: 2022-09-09 14:36 更新時間: 2024-12-27 08:01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 2016 年12 月 31 日及以前 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 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 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 (2011 年第 50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36 號、 2018 年第 31 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 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1年第 78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號修改) 規定, 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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