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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 2022-06-16 11:37 更新時間: 2024-12-26 08:01

              【專家回復】

              境內書立、領受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是 印花稅納稅義務人。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應納稅憑 證具體包括合同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 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另外,供需雙方當事人在供需業務活動中由單方 簽署開具的只標有數量、規格、交貨日期、結算方式 等內容的訂單、要貨單,雖然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 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因雙方當事人不再簽訂購 銷合同而以訂單、要貨單等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 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所以這類訂單、 要貨單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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